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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双芬申请执行张元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芬,张元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李双芬,女,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元安,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李双芬申请执行张元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张元安偿还申请人李双芬借款本金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元安未自动履行义务,李双芬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200元,上述合计2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元安长期外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双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