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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鑫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何海涛,朱桂琴,何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衢路908号。法定代表人何海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永康街697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峰,经理。原审被告:金华市鑫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金港大道西1629号。法定代表人:朱桂琴。原审被告:何海涛,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审被告:朱桂琴,女,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审被告:何毅,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上诉人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7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以本案涉众、社会影响大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标的额未达到本院一审民事案件受案标准,不属具有社会重大影响案件,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