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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许昌市昶旭建材有限公司、路继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许昌市昶旭建材有限公司,路继山,李欣涛,杜艳芳,李娟娟,闫邵臣,吕爱仙,冀雪玲,陈尚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3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杨福运,任该分行副行长。被执行人:许昌市昶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紫云镇张村。法定代表人:李欣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路继山,男,1959年5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李欣涛,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杜艳芳,女,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李娟娟,女,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闫邵臣,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吕爱仙,女,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冀雪玲,女,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陈尚岗,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执行人冀雪玲、陈尚岗、吕爱仙、闫邵臣、路继山、李娟娟、杜艳芳、许昌市昶旭建材有限公司、李欣涛借款合同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25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5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XX恩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苏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