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林法执二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元学亭与卢新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学亭,卢新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林法执二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元学亭,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卢新亥,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元学亭申请执行卢新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卢新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卢新亥名下号牌号码为豫E×××××东风牌大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设定抵押、转移、转让、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