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林法执二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元学亭与卢新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学亭,卢新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林法执二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元学亭,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卢新亥,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元学亭申请执行卢新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卢新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卢新亥名下号牌号码为豫E×××××东风牌大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设定抵押、转移、转让、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