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终7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凡、李清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凡,李清芳,成都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纵合盈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凡,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芳,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宇,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岭梅,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中集大道555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宾,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成都纵合盈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幢7楼57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原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马超东路289号1楼。负责人:左文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忠,男,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茜,女,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员工。上诉人杨凡、李清芳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原审被告成都纵合盈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合盈商公司)、原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3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凡、杨清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凡、杨清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文审判员 滕 洁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薛潇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