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蒋祥光、临海市众弘机械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祥光,临海市众弘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481号申请执行人:蒋祥光,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临海市众弘机械厂,住所地:临海市小芝镇横峙村。负责人:何卫林。申请执行人蒋祥光为与被执行人临海市众弘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劳仲案字2016第433号裁决(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88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临海市众弘机械厂厂长何卫林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进行上网布控,并将被执行人临海市众弘机械厂厂长何卫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临海市众弘机械厂应支付的8850元及利息尚未履行。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24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孙 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