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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05、110、112、120、126、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永祥、周陈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杨昌平,王莎,范伟,吴开燕,吴秋蓉,廖井春,赵伟,李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05、110、112、120、126、128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南一段十七号。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平,男,汉族,1956年8月18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杨昌平,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王莎,女,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范伟,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吴开燕,女,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吴秋蓉,女,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廖井春,男,汉族,1955年3月18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李越,女,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322号、(2015)宜珙民初字第619号、(2017)川1526执885号、(2015)宜珙民初字第1848号、(2015)宜珙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走访上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宗庆伟审判员  秦孟池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