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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XX、冯亚梅、李丁丁、武仲斌与任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冯亚梅,李丁丁,武仲斌,任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694号(2017)甘0422执403号(2017)甘0422执408号(2017)甘042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冯亚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丁丁,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武仲斌,男,汉族。被执行人任翠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2017)甘042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2017)甘042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2016)甘0422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2017年6月16日、2017年6月19日、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任翠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冯亚梅与被执行人任翠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李丁丁与被执行人任翠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武仲斌与被执行人任翠萍民间借贷纠纷四案。被执行人任翠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XX执行款2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245元,被执行人任翠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冯亚梅执行款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任翠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丁丁执行款26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02元,被执行人任翠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武仲斌执行款52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13元、执行费687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XX、冯亚梅、李丁丁、武仲斌与被执行人任翠萍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任翠萍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执行人XX执行款2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245元;申请人执行人李丁丁执行款26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02元;申请人执行人冯亚梅执行款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申请人执行人武仲斌执行款52500元、案件受理费613元、执行费687元;二、申请执行人冯亚梅、武仲斌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任翠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XX、冯亚梅、李丁丁、武仲斌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2执694号、(2017)甘0422执403号、(2017)甘0422执408号、(2017)甘0422执158号四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