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孙某某犯诈骗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836号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犯诈骗罪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铁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孙某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执行人孙某某没有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21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孙某某已向本院缴纳罚金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应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8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侯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