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艾加领与雅安彬宇茶业公司、王隆成、王福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加领,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王隆成,王福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3民初285号原告:艾加领,男,生于1972年12月15日,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踊,雅安市名山区法律授助中心律师。被告: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红岩乡金龙村*组。法定代表人:王隆成,总经理。被告:王隆成,男,生于1976年9月28日,汉族,农民。被告:王福霞,女,生于1976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艾加领诉被告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王隆成、王福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飞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杜永洪、人民陪审员吴是踴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加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王隆成、王福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加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资47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受被告雇请,原告于2009年3月至2016年6月在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从事茶叶加工工作,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原告工资。经双方结算,2016年2月4日,被告王福霞在原告要求下,出具了欠条一份,其内容为“彬宇茶业今欠艾加领工资37163元,于2016年4月付清”。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被告还拖欠原告工资9837元。此后,被告一直避而不见,原告向被告追索未果。根据原告艾加领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隆成、王福霞为夫妻。2012年10月29日,被告王隆成、王福霞夫妻二人成立了被告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受被告王隆成、王福霞雇请,原告于2009年3月至2016年6月在被告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从事茶叶加工工作,从2014年起,被告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开始拖欠原告部分工资。2016年2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福霞出具了欠条一份,其内容为“彬宇茶业今欠艾加领工资37163元,于2016年4月付清”。此后,原告向被告追索未果,以致酿成诉讼。本院认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务后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受被告王隆成、王福霞雇请,在被告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打工,原告与被告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付出劳务,被告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本应按照约定,按月支付原告工资,但被告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因种种原因拖欠原告工资37163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给付其拖欠工资37163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22日9837元工资的请求,因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双方并无其他争议,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提起的本案诉讼,应按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处理。被告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原告请求被告王隆成、王福霞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艾加领工资37163元;二、驳回原告艾加领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雅安彬宇茶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飞雪审 判 员 杜永洪人民陪审员 吴是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韩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