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水木明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宿迁新世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水木明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宿迁新世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陆明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432号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英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锋刚,该公司职工。被告:江苏水木明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宿迁市宿城区。法定代表人:陆明。被告:宿迁新世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宿迁市宿城区。法定代表人:陆燕。被告:陆明,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水木明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宿迁新世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陆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三被告不在原告所称地址居住,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尚美生活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9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