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郑霞与德令哈市豫鑫工贸有限公司j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霞,德令哈市豫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财保14号申请人郑霞,女,汉族,1984年3月17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申请人德令哈市豫鑫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福源小区6号楼3单元6401室。法定代表人刘现蕾,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郑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停止支付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应付给被申请人德令哈市豫鑫工贸有限公司的执行货款1200000元。青海瑞隆大煤沟洗煤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为申请人郑霞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付被申请人德令哈市豫鑫工贸有限公司的执行货款1200000元予以停止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雯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