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1309号原告:罗某,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布依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城,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陈某1,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上半年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2。婚前由于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至起诉前,双方处于长期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陈某1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上半年自由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2。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罗某提出离婚,被告陈某1表示同意;婚生女陈某2由被告陈某1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罗某每月支付750元生活费给被告陈某1,婚生女陈某2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罗某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分两次支付清半年的费用;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罗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