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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桂英、韩青华、孙九海、蒋秀春、孙海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家信用,孙桂英,韩青华,孙九海,蒋秀春,孙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家信用。被执行人:孙桂英。被执行人:韩青华。被执行人:孙九海。被执行人:蒋秀春。被执行人:孙海兵。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桂英、韩青华、孙九海、蒋秀春、孙海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黑民初字第48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4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