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田清祥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清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443号罪犯田清祥,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浙衢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清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20日以(2011)浙刑三终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该犯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清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清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四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清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清祥准予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