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邵作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邵作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作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邵作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作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作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现裁定如下:冻结邵作森(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6的存款人民币641697.7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彩霞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永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