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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惠景方与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景方,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613号原告:惠景方,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媛,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黑兰布塔村3号19号。法定代表人:武二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换生,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惠景方诉被告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景方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景方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景方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托 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宁贺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