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行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彦彪与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彦彪,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行终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彦彪,男,194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乾县,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乾县风水台街。法定代表人陈辉锋,该局局长。诉讼代理人王智辉,乾县房地产管理所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贾鹏辉,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人(原审被告)乾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乾县西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马鹏程,该所所长。诉讼代理人王智辉,乾县房地产管理所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贾鹏辉,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仿唐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引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乾县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畅立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周彦彪因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彦彪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彦彪自愿撤回上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彦彪撤回上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彦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宏刚审判员 李为纲审判员 周昌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朝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