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肖忠普、马中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忠普,马中举,马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457号申请人肖忠普,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来,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中举,男,汉族,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被申请人马康,男,汉族,1991年7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肖忠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马中举、马康银行存款45174.0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中举、马康银行存款四万五千一百七十四元二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景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