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永斌与黑占虎、黑永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斌,黑占虎,黑永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882号原告:李永斌,男,1968年4月5日出生,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黑占虎,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黑永刚,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永斌与被告黑占虎、黑永刚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永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斌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永斌负担。审判员 马卫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国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