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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永斌与黑占虎、黑永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斌,黑占虎,黑永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882号原告:李永斌,男,1968年4月5日出生,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黑占虎,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黑永刚,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永斌与被告黑占虎、黑永刚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永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斌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永斌负担。审判员  马卫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国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