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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8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振与杨宋佳、鞠旭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杨宋佳,鞠旭明,刘忠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379号原告:刘振,男,199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杨宋佳,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兰县,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鞠旭明,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富裕县,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刘忠伟,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克山县,现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与被告杨宋佳、鞠旭明、刘忠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振承担。审判员  周学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