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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祥与杨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李祥,男,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杨磊,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李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8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名下有一辆别克牌轿车被本案依法进行了查封,并已申请公安部门做扣押处理,其名下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信息。经与申请人谈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兴彬审 判 员  朱 江助理审判员  王根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旭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072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李祥,男,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211220810,住东海县石榴街道西榴村19-13号。被执行人杨磊,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803100033,住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金陵御花园小区12栋005车库。申请执行人李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8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名下有一辆别克牌轿车被本案依法进行了查封,并已申请公安部门做扣押处理,其名下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信息。经与申请人谈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徐兴彬审判员朱江助理审判员王根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徐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