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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卢灿仁与邱强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灿仁,邱强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1162号原告:卢灿仁,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中国平安保险代理人,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邱强彩,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卢灿仁与被告邱强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灿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强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灿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邱强彩立即归还卢灿仁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息2分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4日,邱强彩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卢灿仁借款50000元,借款后,经卢灿仁向邱强彩催收,邱强彩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为维护卢灿仁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邱强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4日,邱强彩向卢灿仁借款5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本人邱强彩因生意周转不过,现借到卢灿仁人民币伍万元(¥50000)整,经双方同意,特立此借条。此据,借款人:邱强彩,身份证:,电话:187××××4656,借款日期:2015年4月4日”。借款后,邱强彩未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卢灿仁提供的《借条》及其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由本院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债务应当清偿。邱强彩向卢灿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卢灿仁与邱强彩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该笔借款应认定为自然人之间不定期无息借款。卢灿仁主张邱强彩归还借款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卢灿仁主张借款之时双方有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卢灿仁的该主张不予支持。邱强彩在卢灿仁提起诉讼后仍未归还借款,其应向卢灿仁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邱强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邱强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卢灿仁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邱强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晓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廖佩(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