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妙军、卢氏县朱阳关镇莫家营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妙军,卢氏县朱阳关镇莫家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民终1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妙军,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铁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氏县朱阳关镇莫家营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莫军堂,系村主任。上诉人王妙军因与被上诉人卢氏县朱阳关镇莫家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莫家营村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妙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铁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莫家营村委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妙军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我不承担56305元的土地租金;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莫家营村委负担。事实和理由:1、2011年7月16日,我与莫家营村委签订《土地承租协议》,我交付了第一年的地租、土地复垦费和土地补偿费55475元。因我经营不善,约3.3万方沙石无法出售。2014年10月23日,我与莫家营村委主任莫改正及支书莫刚理协商,沙石按3万方,每方按8元计算,将沙石出售给莫改正和莫刚理,我欠莫家营村委的土地租金从购沙款中扣除,莫改正与莫刚理也同意并承诺我不再负担土地租金。莫改正与莫刚理给我出具欠沙款226000元的欠条,我关于土地租金的债务已经转移给莫改正与莫刚理,《土地承租协议》终止。莫家营村委已经收到莫改正与莫刚理替我给付的土地租金,又起诉我,属于虚假诉讼。2、在另案我起诉莫改正与莫刚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有莫家营村委出具的证明,证实莫改正与莫刚理已支付了2011年之后的土地租金;在庭审中,莫改正与莫刚理也明确向村里支付了我欠的土地租金和复垦费,并且递交反诉状,向我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追偿代付的土地租金。莫家营村委未予答辩。莫家营村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妙军给付拖欠我村委的租地款,清理地面上沙石机械费及卖沙石料等9552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7月16日莫家营村委与王妙军签订土地承租协议,约定王妙军为甲方,莫家营村委为乙方,以及关于王妙军租用莫家营村委土地及租金等相关条款。协议上第二条约定“甲方承租土地每亩每年1000元,甲方于每年3月5日付清一年租金交乙方,按底册给群众发放。”第六条约定“承租土地使用完后应及时退还,如甲方超过当次年二月底,仍按每亩地1000元赔偿乙方”。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从签字之日起执行”。王妙军租用莫家营村委土地20.03亩,但未约定租地期限,莫家营村委于2011年7月16日收到王妙军支付的2011年度租用土地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55750元。之后的土地租金,王妙军未予支付,现莫家营村委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王妙军支付拖欠自2012年至2015年的土地租金,及清理地面上沙石机械费等费用合计95520元。另查明:莫家营村委原村支书莫刚理与原村主任莫改正于2014年10月23日向王妙军打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王妙军沙款贰拾贰万陆千元正(226000元)沙料处理后付款莫刚理莫改正2014年10月23”,欠条上表明王妙军已于2014年10月23日将沙料处理给莫家营村委原村支书莫刚理与原村主任莫改正,后因未支付沙石款,王妙军诉至法院,要求莫刚理及莫改正支付沙石款,经一审法院调解结案。一审法院认为,莫家营村委与王妙军签订了书面土地承租协议,且王妙军已经支付莫家营村委部分租地款,双方已形成了土地租赁合同关系,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莫家营村委按约定将土地租用给王妙军,王妙军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莫家营村委土地租金,但王妙军支付部分土地租金后未再向莫家营村委支付土地租金,已构成违约,王妙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支付土地租金的义务,故对莫家营村委要求王妙军支付土地租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土地租赁时间计算,因王妙军已经将2011年度的土地租金支付给莫家营村委,并于2014年10月23日将沙料处理给莫家营村委原村支书莫刚理与原村主任莫改正,对于自2012年至2014年10月23日的土地租金王妙军未再向莫家营村委继续支付,王妙军已构成违约,故对于莫家营村委要求王妙军支付2012年度至2014年10月23日的租金,予以支持;对于土地租金的计算,应按合同约定每年每亩地1000元的价格计算,根据莫家营村委提交的证据1与证据2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能够确定王妙军租用莫家营村委土地为20.03亩,故对莫家营村委要求的土地租金按20.03亩×1000元/亩/年×2年+20.03亩×2.74元/亩/天×296天﹦56305元。对于莫家营村委要求被王妙军承担清理地面沙石产生机械费的请求,由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王妙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卢氏县朱阳关镇莫家营村民委员会的土地租金56305元;二、驳回卢氏县朱阳关镇莫家营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王妙军承担1314元,卢氏县朱阳关镇莫家营村民委员会承担876元。二审审理中,王妙军提交,1、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1840号民事调解书1份;2、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1840号民事案件中莫刚理反诉状1份及莫家营村委在该案中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莫改正、莫刚理已向莫家营村委支付王妙军2012到2015年的全部地租等费用,王妙军不欠莫家营村委费用。本院认为,王妙军二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2012年至2015年的土地租金已由莫刚理向莫家营村委支付,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二审查明: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1840号王妙军起诉莫改正、莫刚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莫刚理递交反诉状中反诉请求为:1、判令王妙军给付我为其垫付的租地款,恢复耕地机械费、测绘费、分地工资、卖沙石料杂支共计87898元。莫家营村委在该案中向一审法院出具证明:兹有渑池县人王妙军租占我村耕地做选场其租金一直由莫刚理垫交具体的项目和数额如下:1、租金〈2012-2015年共计4年〉肆万贰仟捌柏肆拾捌…。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莫家营村委起诉王妙军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土地租金,而王妙军二审提交的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1840号民事案件中的莫刚理反诉状和莫家营村委证明能够证实莫刚理称其垫付王妙军土地租金和莫家营村委认可收到莫刚理垫付王妙军2012年-2015年土地租金的事实。本院认定王妙军的土地租金已由莫刚理向莫家营村委交付。现莫家营村委起诉王妙军要求支付2012年-2015年土地租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王妙军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王妙军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卢氏县朱阳关镇莫家营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2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元,均由卢氏县朱阳关镇莫家营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汤静侠审 判 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韩 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