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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戴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548号原告戴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剑,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委托代理人周飞翔,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淼,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戴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杨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在汉中市汉台区。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或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越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