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金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金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697号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号。负责人:陈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水,该行职员。被告:李金泉,男,生于1970年9月2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李金泉,男,生于1970年9月2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泉、王菊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王菊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王菊云的起诉。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黎 明审判员 陈 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艾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