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宛志胜、张艺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宛志胜,张艺潭,张仕和,姚玉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宛志胜,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张艺潭,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张仕和,男,193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姚玉贞,女,194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宛志胜与张艺潭、张仕和、姚玉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决表述为张艺潭、张仕和、姚玉贞在继承张仁炉遗产范围内归还宛志胜款项,但宛志胜至今没有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继承张仁炉遗产及的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2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石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