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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抗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庆华盗窃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庆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鲁03刑抗20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庆华,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暂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原审被告人王庆华犯盗窃罪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鲁0305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庆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7月7日,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淄检公二审刑抗[2017]7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确有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