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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凌和被执行人孔伟名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凌,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589号申请执行人:马凌,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段十九号2楼一单元8号。被执行人:孔伟,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气象局工程师,住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一十三号4号楼12单元51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凌和被执行人孔伟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协商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