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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与林兵元、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林兵元,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416号原告: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鄄城县陈王路东交通局家属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699654912N。法定代表人:李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萍,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兵元,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1156J。法定代表人:韩卫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兵元、胜利油田华龙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鄄城县劲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桂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孟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