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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祥礼与重庆市笠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中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礼,罗中,重庆布瑞克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笠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511号申请人刘祥礼,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罗中,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布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大厦E区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86765812。法定代表人钟贞,重庆布瑞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市笠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教院路8号百年世家6-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91215778J。法定代表人胡永勇,重庆市笠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刘祥礼为与被申请人罗中、重庆布瑞克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笠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罗中、重庆布瑞克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笠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税港区支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财保43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罗中、重庆布瑞克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笠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罗中、重庆布瑞克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笠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77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祥礼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新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