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红刚与被申请人程军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刚,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民特40号 申请人:李红刚,男。 被申请人:程军,男。 申请人李红刚与被申请人程军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申请人李红刚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红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红刚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李红刚负担。 审判员 王晓虹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