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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红刚与被申请人程军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刚,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民特40号 申请人:李红刚,男。 被申请人:程军,男。 申请人李红刚与被申请人程军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申请人李红刚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红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红刚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李红刚负担。 审判员  王晓虹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