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至县明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至县明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庆市棋盘山路348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1034-4。法定代表人:刘克胜,局长。被执行人东至县明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长江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67090534-3。法定代表人:姜明义,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迎人社监理(201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至县明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67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崔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