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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周忠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周忠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532号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外环北路820号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7897508XL。负责人:侯文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晋,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周忠民,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周忠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通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