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游绍庭、钟招兰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绍庭,钟招兰,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338号被执行人游绍庭,男,1962年10月6日生,赣州市赣县区人,家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钟招兰,女,1985年10月12日生,赣州市赣县区人,家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刘义,女,1963年11月25日生,赣州市赣县区人,家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游绍庭、钟招兰、刘义容留卖淫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游绍庭、钟招兰、刘义没有劳动经济收入,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游绍庭、钟招兰、刘义既没有劳动收入,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 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