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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谭雨君与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雨君,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共创佳业壹号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74号原告:谭雨君,男,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天骄,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戴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德斌,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宏,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春共创佳业壹号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瑞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媛,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雨君与被告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共创佳业壹号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谭雨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雨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5,900.00元,由原告谭雨君负担。审 判 长  孙彦辉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人民陪审员  王一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