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丹丹与被告孙洪杰、宋秀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丹丹,孙洪杰,宋秀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1153号原告:孙丹丹,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洪杰,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宋秀彬,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孙丹丹与被告孙洪杰、宋秀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丹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52元,减半收取计129.76元,由孙丹丹负担。审 判 长 于游洋代理审判员 林 红代理审判员 付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于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