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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丹丹与被告孙洪杰、宋秀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丹丹,孙洪杰,宋秀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民初1153号原告:孙丹丹,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洪杰,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宋秀彬,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孙丹丹与被告孙洪杰、宋秀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丹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52元,减半收取计129.76元,由孙丹丹负担。审 判 长  于游洋代理审判员  林 红代理审判员  付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于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