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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应拥贵、XX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拥贵,XX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应拥贵,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XX福,男,1957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拥贵与被执行人XX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福拥有赣E×××××及赣E×××××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福拥有赣E×××××及赣E×××××小型轿车,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