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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民辖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朗硕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朗硕陶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朗硕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朗硕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602民初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被告主张双方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辖,未举示证据予以证实,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河源市贝嘉利陶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朗硕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发生争议的,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协议管辖有效。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法院管辖,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知,佛山市朗硕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所以,佛山市朗硕陶瓷材料有限公司应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佛山市朗硕陶瓷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作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诉讼管辖连结点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发生争议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没有证据可以证实;即使双方当事人确实存在该口头约定,也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春柳审判员  骆志艺审判员  钟仕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