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普顺珍、普浩杰、李愉杰与金云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顺珍,普浩杰,李愉杰,金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普顺珍,男,生于1988年,彝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大姚县三台乡。申请执行人普浩杰,男,生于2012年,彝族,学龄前儿童,现住大姚县大姚县三台乡。(系普顺珍长子)。申请执行人李愉杰,男,生于2014年,彝族,学龄前儿童,现住大姚县大姚县三台乡。(系普顺珍次子)。被执行人金云成,男,生于1988年,彝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牟定县凤屯镇。本院在执行普顺珍、普浩杰、李愉杰申请执行金云成(2017)云2326民初3民事判决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22296.38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民初3民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民初3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白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