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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7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科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宿州市浍水路271号被执行人: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福清市音西镇西门卓越路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