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财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建新与施钰平、无锡上可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建新,施钰平,无锡上可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华东可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可可食品(兴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财保220号申请人:韩建新,男,195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焘,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施钰平,男,195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无锡上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欣隆路1号。法定代表人:施钰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无锡华东可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欣隆路2号。法定代表人:施钰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华东可可食品(兴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经济开发区经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施钰平,该公司董事长。因申请人韩建新与被申请人施钰平、无锡上可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华东可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可可食品(兴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韩建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施钰平、无锡上可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华东可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可可食品(兴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施钰平、无锡上可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华东可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可可食品(兴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韩建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志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