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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23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建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23刑初41号公诉机关南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松,男,1997年6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南澳县,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地南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南澳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6月23日被南澳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南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黄建松因随渔船出海作业,无法到庭,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审理。审判员 纪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泽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