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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5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山山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杭州超乾建材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山山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杭州超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144号之一原告上海山山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647641960,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257号世纪企业中心10楼HLG。法定代表人林品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文婷,女,系公司员工。被告杭州超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113905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38号3号3楼333、336号。法定代表人赵吉燕。委托代理人朱卫国,男,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山山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超乾建材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山山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上海山山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潇丹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汤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