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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省演出公司与山东交广传媒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演出公司,山东交广传媒有限公司,陕西凤鸣中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演出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林,山东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山东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交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铁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修典华,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陕西凤鸣中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贺莉然,执行董事。上诉人山东省演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交广传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凤鸣中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演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省演出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上诉人山东省演出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潇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红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