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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5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丽霞与俞家信、叶名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霞,俞家信,叶名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丽霞(曾用名马利霞),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俞家信,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叶名娥,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家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名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