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抚成与申卫、西燕、太原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抚成,申卫,西燕,太原兴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王抚成,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卫,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燕,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太原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1幢北商2号。法定代表人申卫,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抚成与被执行人申卫、西燕、太原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0元,未受偿4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9月10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现因被执行人申卫、西燕、太原兴业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 锐执行员 吕文浩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继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