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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6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八面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曾龙庆、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明月社区居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八面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曾龙庆,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明月社区居委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512号原告:成都市八面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谊,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俸春,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曾龙庆,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第三人: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明月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成都市八面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龙庆、第三人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明月社区居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八面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市八面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侯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