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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2刑初39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7〕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谭玉芳、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系武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2015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某在明知无任何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收受武汉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款合计人民币99,54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合计14,463.95元。武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上述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6年11月,该公司补缴了税款14,463.95元。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移送意见书、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户籍证明,证人管某、李某、史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明知没有实际业务往来而收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第、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志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程 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