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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绿园牛羊肉批发部、张家口市穆林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绿园牛羊肉批发部,张家口市穆林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绿园牛羊肉批发部,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高家屯清真肉联厂院内。负责人:王海涛,该公司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武亚杰,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穆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10-1号。法定代表人:丁淑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力琪,该公司会计。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绿园牛羊肉批发部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穆林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冀07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穆林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绿园牛羊肉批发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穆林餐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30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翟小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武荣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